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的情况有,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时,是可以讯问犯重罪嫌疑人,也可以不讯问,但是如果满足上述的情况的,是必须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了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
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如果说公安机关在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也是会立即进行调查,为了避免当事人继续做出违法行为并给其他公民造成侵犯,公安机关也是会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那么检察院也是会在受理申请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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