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病历丢失可能会影响到医疗事故的维权,但只需解决丢失的病历,其他证据仍可作为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不影响维权。患者可以通过向医疗机构补办病历进行维权,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医疗机构存档备查的病历。解决病历丢失问题,其他证据仍然可以作为完整的证据链,维权无忧。
由于医疗事故病历丢失,可能会影响到医疗事故的维权。但只需解决丢失的病历,其他证据仍可作为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不影响维权。具体如下:1、医疗事故病历丢了,可通过想医疗机构补办病历进行维权;2、若有其他证据可证实医疗事故,即使病例丢了,也不影响维权;3、医疗机构不愿协助补办病历,患者方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医疗机构存档备查的病历。
病 历 丢 失 影 响 医 疗 事 故 维 权 吗 ?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因此,如果患者的病历丢失,可能会对医疗事故的维权产生影响。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实物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病历资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实物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的;
(四)以拒绝提供或者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实物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拒绝提供医疗纠纷复原诊断或者医疗事故技术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拒绝提供参与医疗纠纷的技术调查报告或者医疗事故尸检报告等为由拒绝提供帮助的;
(五)拒绝或者拒绝继续提供符合规定的病历资料、实物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的;
(六)拒绝提供或者拒绝继续提供参与医疗纠纷的技术调查报告或者医疗事故尸检报告等资料的;
(七)拒绝提供符合规定的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的解释,或者拒绝听取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的;
(八)未按照规定及时作出答复,造成患者损害的;
(九)不如实填写或者拒绝填写病历资料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
因此,如果患者的病历丢失,可能会对医疗事故的维权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病历丢失会影响到医疗事故的维权,患者或其近亲属可以通过想医疗机构补办病历、若有其他证据可证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愿协助补办病历等途径进行维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因此,患者或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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