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单位存在股权代持的,需不需要披露
时间:2023-06-25 11:16:03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单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一般是不需要披露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一、实缴和认缴有什么区别啊

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认缴和实缴会出现不相同的情况。但是只要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实缴的出资额符合认缴的出资额即可。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义务是什么?

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款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筹办公司义务;

4、出资填补责任;

5、不得抽回出资;

6、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

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8、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9、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公司职责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职责就是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的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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