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拖欠工程款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应当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联合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总承包方对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接受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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