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监督通知书的执行情况。
亲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该怎么办才好
如果亲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该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2、可以到侦查机关询问罪名和要求给予告知通知书,并询问谁是承办人,可以及时聘请律师进行会见;
3、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方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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