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阶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畴且得到相应许可的国家建设工程项目,在取得最终批准后,该建设单位方能合法地进行用地申请。在面临土地使用权征用需求时,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所属部门或县级及以上等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顺序而颁发的设计任务书或是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2.选址工作:在收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此类申请进行严格核实与审查。在确认无误后,协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大致确定建设场地,并对拟定用地的区域进行明确划分。
3.商议补偿安置方案:在为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评估及建设面积估算完毕后,土地管理部门会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依照法定流程商讨并确定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安置方案。
4.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待建设项目顺利竣工并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对实际用地情况加以核查,核实结果符合标准后,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至建设单位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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