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破产会公告吗
个人破产会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破产申请人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三)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四)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债务人财产的申报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二)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三)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四)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五)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七)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八)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九)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十)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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