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推定责任是否与无过错责任存在差异
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责任的立法思想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而过错推定责任,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即使二者存在诸多区别,但都是为了更方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都是民事归责的重要原则。
二、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应当如何认定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认定要件如下: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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