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如下: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主要有三层意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的正义就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的程序才能叫做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
4、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5、诚实守信原则。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关系复杂多变;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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