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一方婚前发生的个人债务,不支持债权人对债务人配偶的债权。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于婚后同居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还款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的,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并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人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另一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买卖合同纠纷影响征信吗
买卖合同纠纷不会影响征信。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这个纠纷应当算作民事纠纷,不是当事人的不良信息,不会被记入征信,但是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需要进行赔偿,当事人不愿意赔偿,但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有这种情况的,可能构成不良信息,有可能被记入征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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