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夫妻一方以个人信用从事民事行为,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担保。一般情况下,配偶受益的可能性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证明配偶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担保人配偶承担。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配偶从此债务中受益,但实际上没有受益。
此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该担保的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是为债务人能够顺利借款而设立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离婚债务分割中的难点,只要双方就有关共同债务的情况达成了一致,就可以按照公平平等的方法进行分割,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的方法来证明一方财产,之后可以进行公证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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