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合议庭对该方的身份予以核对。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30分钟未出庭,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
4、如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
如允许被告参加庭审,对于已经完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如继续进行缺席审理,可准予被告旁听。
5、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如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合议庭即应宣布开庭,按照前款第1---3项处理。
一、税收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1)开庭准备。
开庭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第一,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或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第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第三,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如果都已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第四,审判长宣布开庭、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
这是开庭审理的核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清案情,正确认定事实。法庭调查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询问当事人及当事人陈述,按先原告后被告顺序,主要询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询问被告答辩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二,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所作证的内容,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四,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也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还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鉴定和调查,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争议的问题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对另一方的主张进行辩驳的诉讼活动。其顺序应当先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后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最后由双方展开辩论。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以保证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机会。如果在辩论中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或证据时,合议庭有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法庭调查完毕。再继续辩论或者延期审理。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时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作出结论后,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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