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是否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罪名不成立?
时间:2023-11-16 06:00:11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免于刑事处罚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则不能被免予刑事责任,而是需要接受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由于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理解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通常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立功、从犯等,或者案件情节轻微,被告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裁判机关可以在量刑时考虑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此外,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主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也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待遇。但是,这些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并且需要在裁判机关的裁决中明确表示出来。

综上所述,免于刑事处罚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不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自首、立功等。在实际操作中,裁判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是否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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