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买卖二手房合同应该约定迁户口
时间:2023-06-10 14:10:29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7年2月,王某与钱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王某将房屋作价80万元售与钱某,先付77万元,尾款3万元作为押金,待王某在3年内迁出所有户口即付该款。超过3年未全部迁出,从2010年2月起,每满一年扣除押金1万元。

王某与单某曾于2005年8月离婚,单某获取房屋折价款30万元后自行解决居住,但单某的户口并没有从该诉争房屋迁出。现王某与单某的户口仍在诉争房屋内未迁出。钱某想要起诉王某将其与单某户口迁出,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要求卖主迁出户口法院不支持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指出,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户口迁出问题提起诉讼,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买受人要求出卖方将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买受人可以以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正是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如果原业主在卖房后迟迟不迁出户口,在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新业主如果要维权确实较难,目前常用的方法是与原业主沟通。

合同明确落户事宜不迁走算违约

赵鸿江说,法律没有强制对方户口迁走,但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这就算违约,需要负法律责任。在合同中明确落户相关事宜,是一种不得已的保护手段。

本案中,王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钱某作为诉争房屋的购买方,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77万元,但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户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屋买卖押金3万元的返还以王某将所有户口迁移出诉争房屋为对价,王某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

赵鸿江强调,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应约定卖方户口迁出问题,如未约定,诉讼中买方提出,法院可能以非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为由不予支持。

对户口迁出的约定,应注意到该住处除出卖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亲属或亲属的户口。

全文8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律师事务所 最新知识
针对律师提醒:买卖二手房合同应该约定迁户口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律师提醒:买卖二手房合同应该约定迁户口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