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弯是李家的小儿子,天生愚笨,3岁时还不会讲完整的话。到了上学的年龄,由于智力状况,李弯没上几天学就辍学了。为了不让他赋闲在家,父母开始让李弯做一些简单的农活。(文中当事人、公司均为化名)
年复一年,李弯长大了。李弯的哥哥娶妻时父母露出了笑脸。但对于李弯,老两口有说不出的辛酸。转眼间,李弯到了适婚年龄。但直到而立之年,李弯都没有找到媳妇。生活的窘迫让李弯痛苦不堪。李弯42岁那年,邻村的表哥刘军在城里承包工程,他觉得李弯可怜,就让李弯跟着自己在城里干活儿,每月除了吃住,还发给他1000元工资。李弯第一次拿到工资时,他把其中500元拿给侄子交学费,剩下的500元交给母亲看眼疾。当母亲的泪水打在李弯的手上时,李弯第一次感到了自己存在的价值,他憨憨地笑了。
此后,李弯干活儿愈发起劲。李军也没亏待他。就这样,两年的时光匆匆而过。
2012年4月的一天,李弯和刘军在江苏省镇江市刚建好的一座大厦内的三楼检查电梯。突然间,电梯一侧的钢丝绳猛烈下滑,绞住了李弯的左手、左脚。随着一声惨叫,刘军于慌乱中拽住了李弯的腰,使他没有滑落下去。此时,李弯已变成一个血人,昏死过去。随后,李弯被送到医院抢救。李弯的命虽保住了,但是,事故造成他左腕撕脱性离断伤、左小腿离断伤等多处损伤,预示着李弯将变成残疾人。得知此结果,刘军一屁股坐在地上直叹气。为了李弯的医疗费,刘军找到自己所在的光明电梯公司经理。经理还算通情达理,同意支付李弯的医疗费。一周过后,李弯的病情基本稳定,可医院开始催交第二阶段的医疗费,刘军又找到公司经理。此时,经理一反常态,称出于同情支付了李弯第一阶段的医疗费,由于李弯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不能继续承担李弯的医疗费。说完,经理将刘军哄走。
诉讼维权
为了帮李弯争取权益,刘军找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李弯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刘军兴奋不已地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
2012年6月,李弯向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在2012年8月作出认定李弯为工伤的决定。
光明电梯公司觉得委屈,虽然刘军是公司员工,但李弯不是他们公司的职工,李弯跟着刘军干活儿,公司不知情,为什么要公司为李弯的伤埋单呢?为此,2013年3月,光明电梯公司以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李弯不是本单位的员工,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他受伤是由刘军私自带入施工现场而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请求撤销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主审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李弯伤势较重,作为利害关系人,法院将李弯追加为案件的第三人,并找来刘军了解情况。期待双方能坐下来,一起解决问题。
2013年6月,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判决后,光明电梯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光明电梯公司承接大厦电梯工程,并将电梯安装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刘军,刘军找到第三人李弯一起进行电梯安装工作。2012年4月,第三人在安装电梯的过程中受伤,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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