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诉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是为实现船舶拍卖价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分配而设立的特别程序。第113条规定:申请债权登记的,应提供债权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书、公证债权书以及其他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第116条规定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较之民诉法之既定程序,上列条文中所设立的确权诉讼,具有独特的特性:
1?程序发动的特殊性。确权诉讼须以海事债权登记为基础,如果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或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如未在公告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并凭债权登记之裁定在7日内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海诉法规定的确权程序就不再启动。
2?审级上的特殊性。海诉法第十章规定的确权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没有赋予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权,其目的在于防止累讼而使债权人蒙受损失,便于及时清偿分配,这是确权诉讼于其他诉讼的最大区别,既具特色,也是备受垢病之处。因为二审终审是我国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缺少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及实体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一审终审势必使错案率增加。
3?确权程序实行审执合一制度。即确权或确权诉讼为债权分配打基础。登记债权或未决债权经确认,便进入债权分配程序。虽然关于确权诉讼性质众说纷坛,但从字面解释,确权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但其裁判文书直接指向拍卖款的分配,本质上属于审执合一的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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