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劳动能力?
时间:2023-11-08 13:20:06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满意时,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再次评估:

(1)在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离上次鉴定一年后,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以每两年安排一次复鉴,以便根据伤残情况的改变调整待遇。

(2)如果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满意,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的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规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复鉴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复鉴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已经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者再次进行鉴定,以确定其劳动能力是否发生变化的程序。

根据该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程序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不少于两名具有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参加,其中一名鉴定人应当为医疗卫生专家。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复鉴时,如果鉴定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社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结论有异议,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再次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劳动能力鉴定复鉴规定》为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复鉴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程序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不少于两名具有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参加,其中一名鉴定人应当为医疗卫生专家。同时,如果鉴定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社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结论有异议,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再次进行鉴定。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复鉴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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