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于1997年12月21日借A现金1.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期限三个月,B向A出具了借款条。借款逾期后,经A催要,B分别于1999年2月4日,3月7日,5月19日,9月17日,2000年7月15日,2001年元月15日分六次还款1.5万元。对于还款的性质,A认为应当先抵作利息,按此方法计算,截止到2002年12月11日,B尚欠其本金8899元,利息4182元,共计13081元;而B认为其还款应当先抵偿本金,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A于2002年12月12日起诉。
这笔逾期还款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
对此,有人认为,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应依据民间交易习惯。而民间的借贷,大都是用家庭生活或者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又无力支付银行利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争取到银行贷款而形成。在借贷双方出于自愿且存在很多信用因素的情况下,贷款方出借的目的包含有互助因素在内。虽然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贷款人的利益受到了威胁,但这种逾期大都并非出于借款人的主观意志,况且借款人也相应地承担了延期还款的利息,在此,对于纠纷处理时,应以尽量减轻借款人负担为原则,视为首先清偿本金为宜。
笔者认为,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应依据银行交易习惯。在实践中有先清偿本金再清偿利息和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两种习惯存在。借贷双方一般是基于双方自愿而发生的有偿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也应是贷款人的目的。对于因此而发生的借贷纠纷,多数是由于借款人不按期还贷而发生的,在此情况下应当更多地考虑贷款人的利益。银行作为企业,贷款收息是其经营的主要目的,而银行在办理借贷清偿时的原则是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与该类案件有相通之处。由于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利息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参照银行做法。据此,被告的还款性质应当属于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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