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时间:2023-08-16 21:06:01 3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想偷越境(边境)的,应当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境(边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布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七)办理越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件(第四十五条)

办理越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越境人员企图越境人员的行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过程中,明知自己是想偷越国(边境)境的,应当立案。

刑法司法解释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标准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一)重大案件: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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