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找到培训机构要求进行学习培训的时候,培训机构往往拿出的是密密麻麻的格式合同来让消费者签;而这些格式合同中,往往会存在很多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而因为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们往往会被培训机构坑一把。
免责条款真的能够让培训班免责吗?
答案是不一定,因为约定格式条款、免责条款乃至整个合同的拟定,都是必须遵守公平原则的;如果说相关的免责条款有违公平原则,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者减轻了己方责任的话,则该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而条款无效,培训机构当然就不能根据条款约定被免责。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完成课程的概不退费,是否合法?
其实这样的条款是有违公平交易原则的。因为首先,对于所谓消费者个人原因的认定,完全是由培训机构主观评判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其次,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退费,本身就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而这种概不退费条款无疑是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显然有违公平交易原则,而对这样的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消费者们该如何避免被这种霸王条款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作为消费者,如果想避免被坑,在签合同的时候就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发现有不合理的条款,那么最好就不要选择这家培训机构,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难以维权。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的,则如果产生纠纷要尽快找律师咨询,然后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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