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发行: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百分之十。
(三)配股发行: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1、新股发行决议
公司发行新股,这是属于增加公司资本的重要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中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项。
2、发行新股的核准
公司发行新股,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公告招股文件
公司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4、新股承销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行的新股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5、募集后的登记公告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因为募集新股后,公司资本增加,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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