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存入银行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日前对外公布。《办法》首次对铁路发展基金的募集方式、收益分配权利及退出机制进行界定与说明。中国铁路总公司将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吸引社会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5至20年,不低于基金总额70%的钱将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资本金,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
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
《办法》规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社会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国铁路总公司将管理基金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记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资金来源包括铁路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
《办法》明确了铁路发展基金的募集方式。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方式或设立子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等方式设立。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债券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弥补因日常运营产生的流动性缺口。基金公司首次发行、增资扩股均按股份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办法》规定,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在收益分配方面,中国铁路总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获得稳定合理回报,具体回报水平按照募集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确定。社会投资人根据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基金公司股东取得的投资回报为税后分红。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足;收益超过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后,超出部分先补偿铁路总公司累计承担补足部分,其余留作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发展基金的新增资本金,待清算时上缴国库。
《办法》还规定,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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