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角度来看,社保权益纠纷显然应当纳入法院的司法管辖范畴之内。
然而,值得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针对社保权益方面所作的修改情况。
由于修改请求事项可能涉及违反仲裁前置性的基本原则,法院将无法对此类案件进行受理。
2.如果仲裁机构已经支持原告申请社保补缴,那么原告便有权利就其他相关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若企业未能就社保权益提起诉讼或者虽然提起诉讼但未涉及到社保权益部分,那么仲裁机构关于社保权益的裁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法院也会据此认定该裁决关于社保权益部分的有效性,并在最终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表述。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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