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高、效果差。事后救济往往是诉讼或者仲裁,由于第三方介入争议裁决,为第三方裁决投入的成本,自然都超过正常的交易成本。第三方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是应该赢的官司也可能受地方法治环境的影响结果输了;或者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无法执行;或者赢了官司,输了生意。因此,事后救济的结果往往杀敌一万损兵三千。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公司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
一个公司在事前防范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前防范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比较差。
所以,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防范。事前控制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但是,事前未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2、过程控制是关键
过程控制关系到法律风险在公司运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公司运作的每个过程,关系到公司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岗位。事先防范做好了,但过程控制没有做好,同样也不行。例如:一份合同签订时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信函往来或形成的会议纪要足以变更原有的合同条款。因此,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过程控制做好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做好了,公司的法律风险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事后纠纷也就少了。
二、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标准
1、相融性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应当与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相融合,并且渗透于商业风险管理的每一环节,成为商业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商业管理体系一样,以促进公司实现商业目的为最终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不能与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相冲突,同时需要考虑建构成本与效益相一致原则。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同时提高公司生产效率和交易效率。
2、系统性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注重各个环节、各项内容及公司各个实施部门的统一协调,有效实现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的目标。
3、操作性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注重与每一个公司自身固有的商业目标、商业模式、商业地位及人员素质相结合,以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内容
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主要包括九个子项目:
1、公司治理结构;
2、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3、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
5、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
6、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7、公司法律风险救济机制;
8、公司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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