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和组织国有独资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本节没有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由国家单独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制度特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什么是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其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董事会任期不超过三年。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聘任。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兼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聘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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