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具备法定减刑条件,执行原判刑期二年以上就可以变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自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具体条件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最少多少年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最少多少年,视情况而定: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刑规定主要包括: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如果存在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重大立功行为的,应当减刑;
3、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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