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开庭:原告应该避免哪些言行?
时间:2023-07-01 16:24:56 1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首先,原告应该要向法院表达清楚自己离婚的态度记忆理由,并且要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举证,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其次,原告应该重点强调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以及理由,孩子抚养权归自己或者是对方的理由,以及应该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如何承担债务。最后需要对自己的要求和观点进行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审离婚案开庭当天是不是知道结果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所有案件都必须当庭宣判,也就是说是否当庭宣判是可以选择的,并不是必须的。

当庭宣判的前提条件为: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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