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能存在必要证实特定地区之间存在向未婚妻赠送彩礼习俗的相关证据,例如传统民俗的实地调查结果或现场证人的证词;
其次,需提供可以证实所赠财物的确切证据,例如相关转账记录和有关资金转移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另外,举出能证明男女订婚双方处于准备结婚的状态中的各类证据也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双方在微信、短信或者信件中的交谈内容以及相关含蓄表示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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