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表决权过半数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公司法表决权过半数具体规定是: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6)表决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表决权具有什么性质
股东的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1、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2、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3、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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