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还有死刑,而且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国关于慎用死刑的法制背景
中国法律保留死刑,但慎用死刑,对适用死刑有着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规定。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法,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生命权大于财产权渐成共识。
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尽管死刑罪名不断减少,但贪污罪可处死刑仍是中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不过,在慎用死刑政策下,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日渐稀少。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慎用死刑是契合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然而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现象却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至12月部署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种种迹象表明,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补刑罚执行中的漏洞,已成当务之急。
法律界人士指出,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终身监禁条款,能够对贪腐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在西方国家,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多针对故意杀人、抢劫或强奸等暴力犯罪,在中国对经济罪犯使用这种刑罚是否过于严苛对此法律专家认为,生命刑比自由刑更加残酷,终身监禁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人。
而对于终身监禁可能产生的成本,专家认为,刑法代表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追求法治和文明,必然有成本的付出,这是社会成员应该达成的共识。这一举措,用制度封堵了贪腐分子提前出狱的可能,将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彰显了中国强力推进反腐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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