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栋科(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毛屋湾5号。
被告人张在树,男,59岁,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教师,住溆浦县低庄镇老屋园村4组。
被告人张邵峰,男,27岁,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住溆浦县低庄镇老屋园村4组。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栋科诉张在树、张邵峰故意伤害一案,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溆刑初字第111号刑事裁定,认定周栋科诉张在树、张邵峰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周栋科对张在树、张邵峰的起诉。周栋科不服,以原审法院裁定错误,承办法官不负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原审法院在案件受理后,未给被告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未与被告发生接触,且未经开庭审理作出裁定,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8)溆刑初字第111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代绪
审判员魏华常
审判员李放鸣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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