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的法律。各国立法和实践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新近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表明,多数国家反对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加以限制,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法律,甚至以新选择的法律代替原来所作的选择。因为这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又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意。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即明示或默示选择的问题。明示选择方式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选择条款或在合同之外签订专门的法律选择协议以表达选法意图,因其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故为各国立法肯定。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所一致认可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应该为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条灵活的富于弹性的开放性冲突原则。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判断最密切联系的标准,或限制法院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的主观任意性,各国均采特征履行说作为推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很像本座说的翻版,即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三)客观标志原则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意思不明而无法确定合同准据法时,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有: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地,当事人国籍,债务人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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