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残疾人监狱,在待遇上,原则上一视同仁,不会搞特殊化。
但是,针对残疾人的自身特征,狱管部门也制订了一些个性化的管理方案,残疾人犯罪根据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对于精神残疾,需要做服刑能力精神病学鉴定,通常和刑事责任精神病学鉴定一起做,也有地方分开做,分开做的话通常是对于在羁押期间精神病加重的情况,如果被认定为无服刑能力,则以保外就医等方式解决,或者交给精神病医院。
2、对于肢体残疾、盲聋哑等功能性残疾,通常也要由监狱主管部门对其服刑能力进行评估,通常进入监狱中的老残监区,做一些较轻的劳动。
监狱功能
1、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坐牢会有工资吗
坐牢没有工资。
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执行劳动改造,因此不同于社会企业的职工,是没有工资的,但可根据监狱的实际,依法可以适当给予报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已经构成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依据。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单位停发工资完全合理合法。被判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义务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监狱会给每个人每月适量发报酬,维持在监狱里的基本生活开支。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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