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见对象
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二、会见程序:
1、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到监狱会见管理中心办证窗口办理会见登记,取得会见通知书→候见大厅等候广播通知→持会见通知书、身份证材料在会见入口处接受安检,将随身物品存入物品保管柜→进入会见厅会见。
2、需存顾送款的,请到监狱会见管理中心办理;
3、需顾送物品的,持顾送物品审批单到监狱会见管理中心办理,可顾眼镜(塑料或纤维镜片的近视、老花眼镜),经监狱批准的药品。
三、扩展资料: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第四章会见程序第二十三条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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