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决定权的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司法鉴定申请权的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司法鉴定救济权的规定:
目前并没有被告方申请被驳回的救济程序规定。只是在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中,有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多加注意有关的规定,因为生活中此类问题的出现几率较少,所以对于法律上的规定,有关的当事人并不能知晓,所以自己要学会合理的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问题的解决上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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