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需要先提出离婚申请,经历30日的冷静期,冷静期过后30日内才能申请发放结婚证,逾期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相关政策规定: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
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
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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