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啊?
时间:2023-06-10 12:10:29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想咨询一下在辽宁修建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辽宁省出台修铁路征地补偿标准

修铁路涉及的动迁,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当事人可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说,铁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要保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征地林木补偿标准、果树补偿标准、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等各个方面。

通知说,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他们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通知强调,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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