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方面,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进行听证会审。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涉及金额较大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才需启动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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