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刑事案件对方不肯写谅解书怎么办
在刑事案件中对方不谅解,则无法发挥该作用。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被害人不谅解的,需要综合考察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其他表现,来决定其基准刑,以及减刑的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但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量刑上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在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不接受谅解的,被告人可以通过积极赔偿、主动认罪、赔礼道歉等方式,争取从宽处理。
二、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会走什么程序
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如何办理认罪从宽
1、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有矛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仍然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2、规范诉讼程序。首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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