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甲公司以CFR贸易术语与英国的乙公司订立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8月18日前。我方备托妥货物,并于8月12日中午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方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英国的乙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8月13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2)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
2.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甲公司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甲公司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英国的乙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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