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同一内容的给付
陈某遭到墙体砸伤,产生人身损害赔偿为本案的给付内容,冯某、何某和张某所应承担的就是这一给付内容。
二、数个债务人的给付义务相牵连具有偶然性特征
侵权人冯某、何某与雇主张某如果不是因陈某受到人身损害并不会产生责任上的牵连,他们产生责任上的牵连仅是因为雇佣关系和侵权关系发生偶然性聚合,冯某、何某对陈某的责任债务和张某对陈某的责任债务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但最终是由可归责于某一事实而引起数个债务的聚合,使数个单独债务发生牵连。
三、虽然数个债务同时在一个纠纷中产生,但最终承担责任的只能是一个责任主体,并不发生数个最终责任主体的问题
一个责任人履行债务后,则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则归于消灭,这与连带之债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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