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时间:2023-06-07 22:30:38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甲向乙租赁某楼房二楼经营餐厅业务,并对餐厅进行了装修,同时根据消防需要安装了自动喷淋系统。该楼房的一楼系丙经营的浴场,丙在经营过程中偷用整幢楼房消防系统的水,并拖欠数万元水费,至自来水公司停止供应该楼房消防水,造成甲的餐厅消防喷淋系统形同虚设,消防部门遂责令甲经营的餐厅停业。甲的权利受到损失已成事实,甲显然具有要求相关责任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但乙认为损害系丙的侵权行为所至,不同意承担责任;丙认为甲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向其主张,遂形成纠纷。

一个纠纷的解决首先要分析其内部隐藏的各种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间存在着房屋租赁关系,但侵权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是谁?是甲、丙还是乙、丙,还是另有其他说法,弄清这个问题,是理顺本案的前提。

众所周知,物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当然应向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房屋承租人暂时获得了承租房屋一定期间的占有、使用权,第三人在其租赁期内损害该房屋及相应水电的行为,同样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房屋租赁实际是房屋所有权人将该房屋包括其相应的附属物如水、电等(另有约定的除外)设施的占有、使用权临时移交给承租人,以实现其收益权的行为,所有权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占有、使用权没有瑕疵,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的享受能得到实现,否则,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承租人无法实现该权利(承租人自己的行为、不可抗力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主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本文所述案例中,丙既侵犯了乙的房屋所有权,又侵犯了甲的房屋租赁使用权,同时,因丙的侵权行为还造成了乙对甲的违约。

既然乙、丙都有向甲承担责任的义务,甲应该向谁主张权利?乙、丙的义务间是一种什么关系?事实上,本案涉及到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真正连带债务。而这一制度尚未被我国民法理论界进行研究和重视,以至于遇到此类案件时茫然不知所措。有鉴于此,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确认与承担进行探讨,无疑会对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即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依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其他债务因目的实现而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即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所谓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即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也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债务。

数个债务的给付内容同一或基本相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以填补债权人遭受的同一损害或满足债权人同一要求为目的,一般来说给付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因目的实现而归于消灭。本案中甲的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请求即为该给付内容。

数个债务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各债务人没有意思联络。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在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只是在客观上具有满足同一债权人利益的同一目的,数债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纯属巧合,各债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对照上述特征,本文所涉案例中,乙基于房屋租赁关系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丙基于侵权行为应向甲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特征;且两债务的给付内容相同,即恢复原状,赔偿甲的损失;同时,乙、丙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债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纯属巧合。所以,乙、丙对甲的债务应系不真正连带债务。

因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具有独立性,各债务人承担的均是自身债务,不存在加重责任的问题,只是基于公平正义,根据利益补偿不得大于受到的损害或债务因目的实现而消灭的原理,应当限制债权人受领数个债务人多重履行。不真正连带债务本质上是债权人相同和给付内容相同数个独立债务的偶然竞合。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成立时,各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连带关系,他们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是由于他们各自与债权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所造成的自己的债务,其给付的标的虽然同一,但他们相互之间并无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原因,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对外效力上,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向其它债务人请求为由而互相推诿。对内效力上,债务人间没有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不存在当然的内部求偿关系。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往往是由于最终归责于一个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该债务人负有终局责任,应当允许非承担终局责任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文所述案例中,甲可以选择根据房屋租赁关系要求乙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亦可以选择根据侵权关系要求丙承担上述给付内容,还可以选择同时向法院起诉乙、丙,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其可以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规定向终局责任人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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