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关于公告送达,须遵循以下基本规程:
1.当受送达人处于失踪状态或者通过任何其他方法皆无法有效送达时,方可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历经三十天则被视为已经送达到位。
2.进行公告送达时,必须明确记载公告送达的原因及具体过程,同时将相关详细信息与案件卷宗资料共同存档备查。
3.供法院采纳的公告送达方式包括:
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始居住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各类证券报章上发表此类公告。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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