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费用,具体包括: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4)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
(6)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2、各项罚款:
(1)如公司有应交未交的税款,则会发生因拖欠税款(如印花税)产生的罚款;
(2)如公司在清算中不甚遗失发票本等财务资料,则会受到的税务部门的罚款;
(3)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清算期间,未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财产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的。
3、清算债务,具体包括: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
(2)国家税款;
(3)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
4)其他一般债务(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再履行清算开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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