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保全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民事诉讼法》第100.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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