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从事酒店运营与管理的机构,我们义不容辞地肩负起确保每一位消费者在标准住宿环境下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若鉴于顾客所反映出的具体问题,酒店方面确认存在实质性过失行为,则需对此范围内的责任予以担负。
然而,若是宾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向酒店明确表达了所寄存物品属于贵重财产并具备相应经济价值的情况,那么酒店在处理此类物品保管事务时的职责仅限于合理限度之内,对于超越这一范畴的部分请求则无法给予认可和支持。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