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护士延续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8 19:52:42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崇左护士延续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护士首次(重新)注册条件

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述第1、2、4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崇左护士延续注册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办具体承办人或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

4、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三、崇左护士延续注册办理的法律依据

1、《护士条例》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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