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湘和律师事务所胡勇平律师,胡勇平律师就该问题做出了解答,他认为,这个案例牵涉到“隐私权”与“知情权”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与“知情权”相冲突时,应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知情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只享有部分的隐私权,法律规定这种剥夺是对个人某些不良行为的惩罚,但这种剥夺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其他权利的行使,信息主体仍可要求使用者将此类信息应用于合法目的,并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对不正确内容进行更改。
此次**电信作为权利人,进行网上公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造成隐私权人的轻微损害,为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保护社会关系稳定和安全,是可以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的。在欠费用户下落不明,经过多次催缴仍然不缴纳欠费,**电信通过网络诚信警示函公开送达的方式,对用户进行话费催缴并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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