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客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收取旅客就客运服务支付的报酬的权利。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有: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
3.享受承运人在客运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二、客运合同的含义
客运合同的含义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客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客运合同成立时间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客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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