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份完备的特许加盟合同需要具备下列条款:1.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2.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3.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4.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5.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6.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7.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8.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特许加盟协议书
特许加盟协议书特许加盟协议书
第一章协议双方
特许方:大连智慧岛网络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0411-84645565
邮政编码:116021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许方: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特许方,受许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双赢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同意,在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第二条:
鉴于特许方智慧岛网络及衍生品牌和智慧岛网络衍生系列产品和服务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为更好的为广大消费者服务,根据智慧岛网络特许经营规划,同意受许方加入智慧岛网络连锁.
第三条:鉴于受许方接受智慧岛网络连锁的经营理念,有特许方所需要的相应建立连锁网吧的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特许方提出加盟申请并支付特许经营的相关费用,故特许方批准其成为智慧岛网络连锁之成员.
第四条:特许方根据智慧岛网络连锁的特许经营市场规划,根据受许方的申请和对受许方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受许方在省市区成立智慧岛连锁网络网吧.
第三章协议宗旨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
和权利.
:受许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所有
对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
第三条:
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特许方的雇员和合伙人,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协议,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四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受许方任何约束特许方或特许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特许方对本协议拥有最终解释权.
协议有效期
有效期从至日,
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协议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五章加盟费,履约保证金,管理服务费
第一条:根据本协议,特许方有权向受许方收取特许加盟费和履约保证金,受许方有义务向特许方能够支付特许加盟费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本协议签约后,受许方必须向特许方支付特许加盟金:人民币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本合同双方签定时一次性支付.
第三条:管理服务费元/台.年*PC数量,每年缴纳一次,月日缴纳.
第四条:以上费用不包括特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受许方添置的店面硬件,实物,受许方设立运营,特许方为受许方提供的非本合同规定之服务和其余双方的交互经营活动等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使用范围和返还:可用于抵扣受许方未及时支付的合同约定款项.如受许方发生违反本约定之行为或损害特许方利益,该笔费用特许方不予返还.如本合同正常终止且受许方履约良好,特许方将履约保证金一个月内返还.
第六章特许方职责,权益
第一条:
特许方在收到受许方方交付的特许加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有义务允许受许方在特许期限内,指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内使用智慧岛连锁网络的名义经营网吧.
第二条:智慧岛网络连锁品牌之特许经营一切有关灯箱广告,POP广告,网吧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特许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受许方提供相应培训,辅导.
第三条:特许方指导并帮助受许方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按照智慧岛连锁服务标识完成对店面标示的装修或整改.
第四条:特许方有权对受许方的经营进行监督,一经发现受许方有非法经营,毁损特许方商誉,破坏加盟店统一形象,损害特许方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特许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终止受许方特许经营资格.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特许方品牌下的各种产品和服务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代理商,但关于代理的具体内容须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第六条:特许方负责对受许方加盟店在新闻媒体,智慧岛连锁网吧等宣传品上做联合宣传及统一的品牌推广,提高加盟店的知名度.
第七条:特许方不定期组织受许方经营者进行市场研究考察,邀请专家进行讲座,提供统一培训,提高加盟店的经营水平,统一加盟店的经营理念.
第八条:特许方有权根据加盟体系需要在加盟店添置设备,张贴广告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特许方有权根据加盟体系要求定期或抽查受许方方特许使用情况和相关经营资料.
第十条:特许方要求受许方应使用正版操作系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受许方方自负.
第十一条:特许方将逐步提供受许方连锁支撑平台,发挥连锁经营优势.
第七章受许方职责,权益
第一条:受许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对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务和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各项规定,并遵守特许方的各项加盟制度和特许加盟合同之规定.在加盟期间及加盟终止后,均将维护特许方特许使用的商号及其他权益:维护特许方商誉和加盟店的统一形象,维护特许方的知识产权.加盟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特许授予使用的商号,连锁服务标识和软件系统等有关知识产权.
第二条:受许方将在特许方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业务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三条:受许方在从事国际互联网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在本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期限,指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内使用的特许事项为:特许方所拥有的商号;特许方连锁服务标识;
在指定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四条:受许方的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不得使用本合同之特许事项:受许方在非授权期,非授权经营范围和非授权区域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本合同之特许事项,
未经授权受许方不得转让特许方的特许事项.未经特许方方书面同意,受许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特许事项交予他人使用或授予他人,
由该行为造成纠纷或索赔,由受许方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受许方应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申办材料和证明.并根据受许方变更情况向特许方更新上述资料.
第六条:受许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特许方的有关加盟规定向特许方依时交纳特许使用相关费用.
第七条:受许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区域和经营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特许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特许事项,维护智慧岛网吧商誉,加盟形象;不得从事反动色情赌博等不含健康内容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特许方之商誉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受许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受许方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受许方行为引起讼争,纠纷等,特许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受许方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开始使用特许方授权标明智慧岛商号的店铺招牌,店铺编号,店名标牌,如受许方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擅自换牌,换名,换号,由该受许方行为造成纠纷或索赔,由受许方承担完全责任.
第十条:受许方应在特许加盟期限内,严格按照特许方提供的智慧岛连锁服务标识进行运营.
第十一条:受许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使用非法软件造成纠纷或索赔的,由受许方承担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特许加盟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受许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方商号,连锁服务标识,软件系统,拆除特许方提供店铺招牌和其他添加物并立即返还.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上述特许事项,或以相似方式达到混淆目的,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受许方自行承担,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对该行为对特许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受许方应保证加盟期间与特许方加盟体系保持形象和经营模式等重大事项的一致性,并在营业活动中遵守特许方的有关规定和重大安排.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受许方有权优先获得代理经销智慧岛连锁网吧品牌的各种产品,但关于代理的具体内容须另行签订代理经销合同.
第十五条:受许方在特许加盟期间必须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督和指导,不得故意隐瞒特许使用的实际情况
第八章保密条款:
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获悉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有义务为对方保守,不得泄露.否则由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获得赔偿,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章违约条款:
第一条:受许方如果迟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特许方缴纳迟延付款违约金.
第二条:受许方如果在经营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受许方义务的行为,经特许方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特许方均可以在以下三项措施中择一项,两项或全部实施:(1)立即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2)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3)要求受许方对该行为给特许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第三条:双方中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行为,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害方都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合同变更和终止,顺延
第一条: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变更本合同中条款,必须与对方协商经过对方确认并就变更的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变更,未经确认仍按本合同履行.
第二条:本合同正常终止或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受许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事项,特许方将受许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返还.
第三条:特许加盟终止,双方应立即通知有关行政审批,管理和备案部门.
第四条:在完全履行本合同后,可依本合同内容与双方商议特许加盟使用期顺延的相关事宜,顺延期的特许加盟费等相关费用及加盟要求,按照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签订特许加盟顺延合同.
第五条:受许方若希望特许加盟顺延,应于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内向特许方书面提出申请.
第十一章合同争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期满后,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并依此规则仲裁.
第十二章合同生效条款
第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和内容均作充分理解并认可,同意接受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特许方提供的加盟手册,《智慧岛连锁网吧加盟管理制度》,加盟店经营规定和受许方申请加盟时提供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与本合同一致.
第三条:双方方同意本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特许方.
特许方:大连智慧岛网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
授权签约人:年月日
受许方:
授权签约人:年月日
合同签定地点:
特许加盟协议书特许加盟协议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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